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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辽宁省通信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辽宁省通信学会。英文名称:Liaoning institute of communications缩写:LNIC。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辽宁省通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通信科技工作者和通信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通信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辽宁通信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通信学会和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风尚,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弘扬“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促进通信科技的繁荣和发展,促进通信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通信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坚持通信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通信事业健康发展服务,为提高公民通信与信息技术素质服务,为广大通信科技工作者服务,坚持“三服务一加强”的工作定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优势,在我国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征程中作出新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辽宁省通信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辽宁省民政厅,接受中国通信学会的业务指导,接受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领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2号,邮政编码:11001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参加中国通信学会的国内外大型学术活动,推动通信科技自主创新,促进通信科技发展。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普及法》,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通信科普知识,推广通信新技术、新业务,出版通信科普刊物。

(三)发挥通信科技专家队伍作用,为通信企业、事业单位提供通信技术咨询、开展通信科技论证、提出通信科技发展建议,促进通信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四)接受委托承担通信项目评估,进行通信科技成果鉴定。

(五)承接国家政府机构职能转移工作,开展本会通信科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向中国通信学会、省科协推荐优秀通信科技成果,组织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论文评审及政府职能转移的其他工作。

(六)开展为会员服务的有关活动,创建通信科技工作者之家。

(七)反映通信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通信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编辑、出版通信科技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办好学会网站。

(九)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十)开展国际通信学术与技术交流,与国外通信科技团体进行友好往来。

(十一)举办通信科技展览。

(十二)表彰奖励优秀通信科技工作者,发现并举荐人才。

(十三)组织各团体会员单位和通信科技工作者参加省级、国家级优秀科技工作者的评选工作。

(十四)为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与有关科技社团合作搭建服务平台,举办各种类型的科技论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会员、高级会员、会士。

第八条 会员条件:凡在我省通信领域从事通信管理或技术工作的个人和团体,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会员

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或相当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取得硕士学位后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通信科技人员,以及其他高技能通信人才。

(二)高级会员

具有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或相当职称),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在通信科研、生产、教育、科技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本会会员。

(三)会士

具有教授、研究员和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称),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在通信科研、生产、教育、科技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本会高级会员。

(四)团体会员

凡从事通信事业,具有一定数量通信科技队伍,有能力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通信业务或研究,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通信企业、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会员

由本人申请,本会一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报中国通信学会备案,即可成为中国通信学会会员。

(二)高级会员

由本人申请,本会两名高级会员或会士推荐,经本会高级会员评审委员会评审,在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中国通信学会核准,即可成为中国通信学会高级会员。

(三)会士

由本人申请,本会两名会士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初评,报中国通信学会会士遴选委员会评审并批准,即可成为中国通信学会会士。

(四)团体会员

本省通信企业、事业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批准。

(五)接受中国通信学会委托代发中国通信学会会员证、高级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基本权利:

(一)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和技术交流;

3获得本会学术服务的优先权;

4、经评审在我会享有优先发表论文和其他通信科技成果的权利;

5、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出版刊物及其他信息服务;

3、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4、优先参加本会或上级学会举办的高层次学术交流,优先参加新技术展览和技术培训活动。

5、优先获得向省级、国家级上报优秀通信科技成果的权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基本义务:

(一)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提出通信科技发展建议;

5、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团体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接受本会所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对本会有较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本会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会的名誉职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损害本会信誉的行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新一届的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会员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同意,经辽宁省民政部门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应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基础上,采取无记名等额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会内部各级管理制度;

(九)审议学会活动经费筹措及使用情况;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加会议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同意,并经民政部门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核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授权,常务理事会通过,由业务主管单位和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核查,并经过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建议并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聘用秘书处专、兼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其正、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聘任。

第三十二条 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本会可按学科设置若干个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作为本会分支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学术活动,其正、副主任委员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聘任,报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备案,并得到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可设兼职秘书长或秘书,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根据本会宗旨和有关规定,本会可进行通信科技书刊编辑出版工作。按国家政策规定可兴办通信科技经济实体,其相应组织及人事安排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 省内各市通信学会是中国通信学会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本会指导。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各市通信学会理事长及秘书长工作会议,交流工作经验,推动全省各级学会组织开展工作。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企业拨款与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我会会费收取标准按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文件要求执行,经与各团体会员单位协商后,由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报省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本会各项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15日内必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辽宁省科协批准,接受民政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在开会前的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辽宁省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出现需要终止活动的情况下,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辽宁省通信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辽宁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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